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48号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无业,福建省长汀县人,家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乙,绰号“**”,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无业,福建省长汀县人,家住长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丙,绰号“**”,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无业,福建省长汀县人,家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丁,绰号“**”,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福建省长汀县人,家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戊,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福建省长汀县人,家住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等五人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报赣州市检察院审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初,“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凭车头镇车头村村民曾某某家位于安远县**镇**村**组的一处偏僻老房子,添置制毒化学品原料和机器设备形成制毒窝点。然后“马某某”通过蔡某己(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蔡某甲,以提供每天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为条件,指使被告人蔡某甲联系、纠集被告人蔡某乙和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为“马某某”干活,并于2013年8月7日(农历七月初一)开始及之后几天,陆续乘坐“马某某”、蔡某己提供的交通工具,从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窜至安远县**镇**村**组的制毒窝点,从事毒品制造活动。至8月15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在“马某某”的现场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以二甲苯、无水乙醇、甲醇、氢氧化钠、硫化镁、盐酸等为原料,以循环水式金用真空泵、玻璃反应釜等为工具,采取白天休息,晚上生产的作业方式,生产、加工、提炼易制毒化学品。2013年8月15日上午,蔡某己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窜至制毒窝点将被告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接到安远县版石镇与“马某某”见面吃饭、玩耍,并在版石圩一家宾馆开房住宿;2013年8月16日傍晚,蔡某己驾驶白色小轿车送被告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回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过中元节。2013年8月18日晚蔡某己又驾驶白色小轿车从南山镇载送被告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窜回江西省安远县,到了版石圩后,“马某某”等人指使被告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分乘两辆摩托车窜回制毒窝点。当晚,抓获留守制毒窝点的被告人蔡某甲及驾驶摩托车返回制毒窝点的被告人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在制毒窝点缴获了制毒化学原料、机器设备及已生产制成的毒品。经鉴定,该制毒窝点已生产制成的毒品甲卡西酮共计82千克(含量30.1%),麻黄碱共计5.5千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采用加工、提炼等方法生产制造毒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戊、蔡某丁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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