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租住株洲市芦淞区**路**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租住株洲市芦淞区**路**巷**栋**号。2020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镇**村**组,租住株洲市芦淞区**路**巷**栋**号。2020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在株洲市芦淞区沿港路红星巷11号2栋402号房间抓获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其通过互相学习的方式,使用网络交友平台为依托,寻找特定男性目标,再采取谎称身份的办法以恋爱交友为名,以充值电话费、请吃饭、自己生病需要钱等为由诈骗网络交友平台内男性网友的钱。
被告人蔡某某冒用女孩子头像,微信名:抹不掉的泪痕,自称付婷,采用上述方法,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其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名称:“m9()就是你”)微信红包3500余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名:******)微信红包3200余元;诈骗微信名称“****”微信红包11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冒用女孩子头像,微信名:骑着毛驴谈恋爱,自称杨乐,采用上述方法使用上述方法,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4月27日诈骗被害人熊某某(微信名:****)现金4000余元;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4月27日诈骗微信名*****微信红包共计27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冒用女孩子头像,微信名:如今姐姐很缺爱,采用上述方法,自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26日,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名“****”)现金4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78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7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0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8010元,并于4月30日存入株洲市财政局非税帐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微信交易明明等书证;2、提取笔录;3、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刘春祥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均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6份,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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