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9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甲利用网络“某某”APP申请广东潮汕麻将ID号:12****,用该ID号申请开设“某某”(邀请码3****),后通过被告人黄某甲、蔡某乙和微信号“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招引参赌人员蔡某丁、林某甲、吴某某、秦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多人加入该某某,让参赌人员利用上述APP中的三人麻将游戏、生死堵游戏进行网络赌博。该赌摊规定每1游戏分代表人民币(下同)5元,蔡某甲对每局大赢家获利超过10分(50元)的从中抽取1分(5元)作为房间费,并通过“某某”APP设立“某某”的聊天群,对参赌人员的输赢进行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蔡某甲与黄某甲、蔡某乙约定按他们各自拉入人员的参赌情况计算返水获利。至案发时侦查机关提取到的获利数额,通过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所得,蔡某甲共从中抽水获利128917.30元,黄某甲从中抽水获利37197.70元,蔡某乙从中抽水获利24600元。2020年4月27日,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扣押蔡某甲持有的手机三部、扣押蔡某乙持有的手机二部、扣押黄某甲持有的手机二部和银行卡四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相关的手机和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号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调取相关微信号的资金流水及财付通注册信息、调取相关支付宝账号的资金流水、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蔡某丁、吴某某、秦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支付宝调取资料的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检察官助理:林丹璇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拾册及光盘叁张。
3.被告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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