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喇叭”,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13年4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40元。因赌博,于2014年8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地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木兜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安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栋**室。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12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啊哦”,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排**号**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绰号“大侠”,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庙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花园**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8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收缴赌资41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啊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庙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赖某甲、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窝藏、包庇罪,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犯罪地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补时间2019年12月16日,补回时间2020年1月15日;退补时间2020年2月27日,补回时间2020年3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6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5年7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邱某甲、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决定开设赌场,由同案人邱某甲联系并出资人民币3万元(以下以人民币计)作为租金、押金,以同案人钟某乙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租得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别墅用作为赌场场所,被告人蔡某某出资3万元给同案人钟某乙,由同案人钟某乙购置麻将桌及开设赌场所需物品并完成赌场布置等前期准备工作。
2015年8月初至同年8月下旬间,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邱某甲、钟某乙经共同商定,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钟某乙每人出资二十万元各占50%股份,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联系参赌人员等,同案人邱某甲不出资占赌场干股,负责给赌场提供庇护,赌场以赣州“冲关”打法(一种赌博方式)等方式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别墅营业,并通过收取台费、放高利贷渔利。
2015年8月下旬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邱某甲、钟某乙、邱某乙(另案处理)经共同商定,同案人邱某乙出资20万元入股赌场,负责赌场账目管理等,与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钟某乙、邱某甲按原来的模式继续经营该赌场(中间因故约有一个月未开业经营)。
2016年1月初至同年春节前,被告人赖某甲经与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钟某乙、邱某甲等人经共同商定,被告人赖某甲出资40万元入股赌场,负责招揽人员参赌,同案人邱某乙撤资退出赌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别墅**楼,继续以打赣州“冲关”麻将的方式继续经营赌场。期间,被告人赖某甲、蔡某某、赖某甲经共同商议,将3万元赌场渔利交给同案人邱某甲作为干股分红。
2016年春节后至同年2月28日,同案人钟某乙出资5万元独自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别墅,以赣州“冲关”麻将的方式继续经营赌场。
在上述赌场营业期间,同案人邱某甲雇请陈某乙等人在赌场给参赌人员做饭菜,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钟某甲、谢某甲、钟某甲、同案人邱某丙、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被雇请在赌场负责服务、收取台费、放高利贷、记账等,参赌人员姚某某、叶某某、赖某乙、魏某某、毛某某等至少10余人曾在上述赌场多次参赌。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被雇请在赌场做事约一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得工资约1万元,被告人谢某甲、钟某甲在赌场做事一天。
2016年2月28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查获被告人谢某甲、钟某甲、参赌人员姚某某等人,扣押赌资96595元。被告人钟某甲因此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甲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9月6日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赖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3500元。
2.2016年1月初至同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后至同年2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已判决)与同案人邱某乙经共同商定,二人各出资25万元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山庄翠嘉园8号别墅三楼、赣州**号别墅同案人邱某乙家,以打“梭花”(一种赌博方式)的方式经营赌场,并先后雇请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均另案处理)、邱某丙等人在赌场负责服务、收取台费、放高利贷、记账等,涉案人员黄某某等人在现场放高利贷,参赌人员郭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多次参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做事约一个月,得工资约5000元。
2016年2月28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查获被告人蔡某某、同案人邱某丙、涉案人员黄某某、参赌人员黄某某等人以及1本账本,扣押赌资960023元。经对赌场账本进行统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别墅赌场于2016年1月25日至2月27日间,共发放高利贷517万元,收取台费、高利贷利息68万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此于2017年11月6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7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记账单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钟某乙、邱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赖某甲、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包庇罪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同案人钟某乙、邱某甲经共同商议后,由同案人钟某乙找到被告人钟某甲,指使被告人钟某甲作虚假供述冒充赌场老板包庇同案人钟某乙等人,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间,先后作了六次虚假供述冒充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别墅赌场老板包庇同案人钟某乙等人,致被告人钟某甲于2017年5月31日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79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人钟某乙等人因此逃避了法律处罚。在被告人钟某甲服刑期间,同案人钟某乙经被告人谢某甲交给被告人钟某甲妻子邹某某2000元。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甲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钟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甲、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赖某甲、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甲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赖某甲、钟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甲、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赖某甲、刘某某、谢某甲、钟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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