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底,被告人蔡某某经上线吴党发展介绍,以其名义一次性交付人民币70000元后,成为“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成员。“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分为五级三阶制,按投资份额3300元/份分为初级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和老总(600份,即A级高级经理)五个级别;按照投资的份额和下线的人数、级别,分为三个晋升阶段:晋升主任、晋升经理、晋升老总。老总级又可分为A1、A2、A3、A4四个不同级别高级经理。参加该传销组织的人员须交纳人民币70000元(3300元/份×21份+700元)的投资款后才能组织会员,在交纳70000元投资款一个月后,传销组织返还其本人20000元,之后依靠发展下线方可获取收益。通过发展下线后并按照主任、经理、老总的顺序层层分取利润,所乘余额全部提交上层老总以管理费名义瓜分。参加者及其下线要想获得利润,只能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发展人数越多提成越多,如果成功登顶最终会得到人民币1040万元。蔡某某加入“1040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后,打着国家发展“北部湾经济圈”的旗号,大肆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概念,采取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余汉侨、许伟堂和王首堂加入该传销组织,并继续层层向下发展下线。经查,蔡某某通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已成为老总级别,其下线在3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缴纳费用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昌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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