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蔡某某经钟某某(已起诉)发展进入以谭某某、谭某一等人(已起诉)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期间,蔡某某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晋升为“A1老总”级别。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个人农业银行卡账户6228*************共出现10笔分别为10500元的老总工资及1笔21000元的老总工资的倍数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其层级在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
2、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蔡某某个人农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蔡某某绘制的体系图等;
4、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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