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5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西安**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西安市****道**城**期**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1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安**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用自己驾驶的丰田花冠陕A****E与捷达陕A****0及奥迪陕A****6这三辆车虚构了三车追尾交通事故,后伙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部**熊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故意提高人工费等手段扩大定损评估金额的方式骗取**公司保险理赔款9250元。
2、2014年2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安**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用自己驾驶的丰田花冠陕A****E与公司里的瑞风陕A****0及蒙迪欧陕A****G这三辆车虚构了交通事故,后伙同熊某某通过故意提高人工费等手段扩大定损评估金额的方式骗取**公司保险理赔款17949元。
3、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西安**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用自己驾驶的丰田花冠陕A****E与公司里的凯美瑞陕B****0及一辆出租(未理赔)三车相撞虚构了交通事故,后伙同熊某某通过故意提高人工费等手段扩大定损评估金额的方式骗取**公司保险理赔款27498元。
以上三次共计骗取理赔款54697,其中蔡某某分得5119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2.定损员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书;
3.出险车辆信息表;
4.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暂扣款收据 ;
6.中国工商银行赔付款凭证;
7.勘查照片;
8.索赔资料;
9.情况说明 ;
10.蔡某某户籍资料 ;
11.熊某某供述;
1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勾结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4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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