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揭阳****项目部仓库保管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利用担任**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揭阳****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收料员兼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盗卖钢管、扣件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258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以****项目部名义向深圳**建材有限公司租赁铁扣件2000只,后销赃给陶某某,得款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将****项目部5.3吨钢管盗卖给陶某某,得款人民币11150元。
3.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将****项目部3.45吨钢管盗卖给陶某某,得款人民币7250元。
4.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5日,以****项目部名义向深圳**建材有限公司租赁10吨钢管,后销赃至某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1500元。
5.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将****项目部9.22吨钢管盗卖至某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17300元。
6.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将****项目部7.26吨钢管盗卖给陶某某,得款人民币17400元。
7.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将****项目部2.1吨钢管盗卖给陶某某,得款人民币5100元。
8.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8月8日,将****项目部寄存在深圳俊斌建材有限公司堆场内的4.57吨钢管运出,后销赃至某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950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在中南公司员工陪同下向侦查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岗位说明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其春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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