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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聚众斗殴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6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许某甲及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小区茶上茶打牌后,因池某某怀疑许某甲有诈赌行为,继而双方发生纠纷。次日凌晨3时某某,池某某纠集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温某某、丁某某樟、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附近等许某甲一方。许某甲纠集被告人蔡某某、“阿某某”(身份待查)携带甩棍、刀具到场相互斗殴,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在现场抢夺刀具参与互殴,许某甲在互殴中致伤。经鉴定,许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病历、身份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章某甲、陈某甲、黄某某、苏某某、周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同案犯丁某某、池某某、林某乙、林某甲、吴某某章某乙、许某乙、温某某、许某丙、许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勘验笔录、体表伤情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1卷、诉讼证据卷1卷;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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