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注册号:46903400002****,单位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实际负责人蔡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61754****。

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注册号:46903400110****,单位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实际负责人蔡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86898****。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区**街道,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厂对面。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陵水分公司)、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以下简称**陵水审图分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系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陵水分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负责人蔡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面额共计人民币2463500元(以下币种同)。

一、2016年11月至12月,在**陵水分公司与深圳市*甲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深圳市*乙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某委托“卓某某”(身份不清)让*甲公司、*乙公司为**陵水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8张,价税合计1767000 元,蔡某某将以上发票用于申报税款。

二、2016年12月,在**陵水审图分公司与*乙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某委托“卓某某”让*乙公司为**陵水审图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价税合计696500元,蔡某某将以上发票用于申报税款。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13日,蔡某某已向陵水县税务局补缴**陵水分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84529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归案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3张、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陵水分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情况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海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审图分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北路**厂对面,联系电话1878938****。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