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67********,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从李某某处取得金平县马鞍底加油站所有权,并取得从事汽油、柴油、煤油的零售业务。在经营加油站的过程中,2013年6月26日,蔡某某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名东海石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俄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了2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编号分别为17518214、17518215,税价合计426614.12元。2013年6月28日,金平县马鞍底加油站将上述2张发票拿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平县税务局进行认证,经认证后2013年7月2日抵扣税额共计61989.67元。2019年12月2日金平县马鞍底加油站补缴抵扣的税款6198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法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云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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