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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3963号 

被告单位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内(**期**地块)**期厂房(第**层),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3********,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庙**号。

被告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庙**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里**栋**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蔡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10月,被告单位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身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蔡某某以约6%费率向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章某某遂从唐河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卖给蔡某某,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297179.4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0520.5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47700元。上述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已被蔡某某用于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办理抵扣税款。案发后,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已缴清税款。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额合计人民币50520.5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蔡某某身为南昌市**制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珺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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