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万宁市**农场**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万宁市监察委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唐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蔡某某为帮助唐某某申请取保候审,通过冯某某找到主办民警许某某(另案处理)帮忙。2018年6月27日,唐某某成功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为了感谢许某某帮忙,通过冯某某给予许某某人民币3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蔡某某户籍证明表、到案说明、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冯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记 员:李 婷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