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9月20日两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上半年,时任郑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公司广东大区经理的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与时任深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请求张某某在****公司投标**公交公司采购公交车辆1616辆的项目上给予帮助,并表示给予张某某、周某某好处费。2011年5月,****公司成功中标上述公交车辆采购项目中的部分标段。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1年7月29日、8月3日、8月10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至周某某中国银行、兴业银行账户共计40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张某某、周某某。
2019年4月14日14时,被告人蔡某某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回深圳市监察委员会龙岗留置分点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员工基本信息参考表等任职信息,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公交公司1616辆公交招标文件及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车辆买卖合同,蔡某某广发银行账户的客户基本信息、交易流水及存款凭证,周某某中国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张某某任职资料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少波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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