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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诬告陷害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蔡某某, 又名崔某某,别名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因犯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为于2001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蔡某某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桥村**队租赁房屋、出资并审核借款人资料、决定是否放贷。由张某某、孟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具体实施,包括介绍借款人、陪同借款人签订双倍合同、提供银行账户、制造双倍流水等,共同进行私人放贷。2015年,蔡某某等人通过上述分工和方式向吉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倪某某、俞某某放贷,具体如下:

1.2015年6月,吉某某因赌博多次向张某某小额借款,得知大额借款需要抵押后便制作一本假房产证用于借款,李某某将吉某某由上海带至霍邱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6月18日,在霍邱出租房内,吉某某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7万元,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张某某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吉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5万元共15万元。后吉某某将虚增流水8万、1万利息、1万前期借款、路费0.2万元共10.2万元,取出交给张某某。同年7月,张某某向吉某某声称其用假房产证借款的事被霍邱人发现,吉某某害怕随后将7万元借款归还张某某。

2. 2015年6月,刘某某经债权人徐某某介绍由孟某某带至张某某处借钱,刘某某携带假房产证被孟某某、李某某由上海带至霍邱借款。2015年6月20日,在霍邱出租房内,刘某某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借款10万元,签订2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某向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后刘某某将虚增流水10万元、利息2万元交给张某某,该笔欠款至今未归还。

3.2015年6月,朱某某经“小军”(无法查实身份)介绍认识孟某某,“小军”为其打印一张名为朱某某(同名)的上海市登记簿,孟某某将朱某某介绍给张某某借款,由孟某某陪同、由李某某开车将朱某某带至霍邱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6月20日,在霍邱出租房内朱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张某某向朱某某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后朱某某取出10万元虚增流水、2万元利息交给张某某,并向孟某某支付3万余元中介费,后朱某某离开上海躲债,该笔欠款至今未归还。

4.李某甲为借款经他人介绍认识孟某某,孟某某将李某甲介绍给张某某,李某甲携带假房产证被孟某某带至霍邱借款,2015年6月27日,在霍邱出租房内李某甲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由张某乙负责与李某甲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张某某向李某甲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后李某甲将10万元虚增流水、1.5万元利息交给张某某,给孟某某0.5万元中介费。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5.2015年6月,胡某某多次向孟某某借款,后经孟某某介绍向张某某借款,2015年6月26日,胡某某向孟某某借路费1万元携带假房产证同孟某某由上海到霍邱,6月27日在霍邱出租房内胡某某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由张某乙与其签订6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张某某借用李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向胡某某银行账户打款60万元,胡某某将虚增流水30万元、4.5万元利息转至孟某某银行账户并支付孟某某3万元中介费。在借款到期前,胡某某母亲将30万元还给张某某。

6.倪某某为借款经他人介绍认识杨某某、孟某某,杨、孟二人将倪某某介绍给张某某,杨某某将一本假房产证交给倪某某用于借款,后将倪某某由上海带至霍邱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7月3日,在霍邱出租房内倪某某以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某用李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向倪某某银行账户打款40万元后将虚增流水20万元及利息3万元收回,倪某某支付孟某某、杨某某2.2万元中介费用。

7.俞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无法归还,后为借款经陈某某认识杨某某、孟某某,杨、孟二人介绍俞某某向张某某、蔡某某借款,在孟某某帮助下,俞某某由陈某某介绍制作一本假房产证,并于2015年7月23日由孟某某、杨某某陪同赶往霍邱签订借款合同,7月24日在霍邱出租房内由张某乙同俞某某签订60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借款30万元)并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7月27日在上海张某某通过李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向俞某某银行账户打款60万元并收回虚增流水30万元、6万元利息,俞某某支付给孟某某、杨某某1万元中介费。俞某某未按期还款,张某乙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俞某某合同诈骗,在案件办理期间,俞某某及其家人归还24万元本金及8万元利息。

二、诬告陷害罪

因俞某某未按期还款,2015年12月1日,蔡某某指使张某某、张某乙以俞某某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霍邱县公安局侦查期间,张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提供虚假证言、伪造相关书证,孟某某、杨某某提供虚假证言,致使俞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乙、陈某某、俞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俞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蔡某某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以蔡某某、张某某为首,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为成员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露

检察官助理:刘先位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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