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蔡**,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051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蔡**利用QQ聊天软件,冒充老师加入大量家长群,发布虚假购买书籍信息、微信收款码来骗取学生家长钱财,累计骗取家长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书证、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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