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合肥论坛征婚版块结识并见面,蔡某某虚构自己系上海财经大学毕业、未婚、工作稳定、收入高的事实,取得黄某某的信任,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不久后,蔡某某即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先后两次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1日,蔡某某明知自己无房,编造自己被单位扣发奖金,导致购房贷款无法按时偿还等事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4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日常消费挥霍。
2.2020年1月24日,蔡某某明知其父亲无需给农民工发工资、自己也没有车辆可供抵押,编造其父亲要给农民工发工资,并可用车辆证件抵押等事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6000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剩余钱款被其日常消费挥霍。
2020年3月左右,蔡某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与另一女子建立恋爱关系,遂编造自己生重病等借口以疏远黄某某,亦表明无法偿还从黄某某处所得钱款。期间,因黄某某急需用钱,遂让蔡某某还钱,但蔡某某仅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微信归还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即一直推脱不予归还。
后黄某某察觉自己可能被骗,遂于2020年5月22日报警。同日15时许,蔡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刑警一队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6日,蔡某某退赔人民币30000元,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个人微信账户、与蔡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蔡某某向黄某某退赔的手写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提取蔡某某手机数据的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材料及相关照片;6.电子数据取证报告及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金额人民币2.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栋**室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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