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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1********,汉族,大专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4日,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审车、销分手续,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800元。现涉案款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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