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到6月,被告人蔡某某以帮助他人刷单赚钱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32846.11元。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马某某聊天时,以可以在美团网上“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诱导马某某从美团软件上贷款40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马某某将4000元钱转给被告人蔡某某。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转给马某某1374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不再转钱给马某某,马某某被骗2626元。
2、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黄某某聊天时,以教其“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黄某某信任,诱导黄某某在“小赢钱包”“小米贷款”“拍拍贷”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共计24295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3。贷款下来后,黄某某将24295元钱依次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分八次共计转给黄某某6513元,后被告人蔡某某就不再转钱给黄某某,黄某某共计被骗17782元。
3、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陈某甲聊天时,以帮助陈某甲“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陈某甲的信任,诱导陈某甲在“爱又米”“你好银行”“分期乐”“小赢钱包”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共计198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陈某甲将19800元钱依次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分五次转给陈某甲4156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不再转钱给陈某甲,陈某甲共计被骗15644元。
4、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孟某某聊天时,以付给孟某某佣金为由,骗取孟某某的信任,诱导孟某某从支付宝的“借呗”上贷款8000元。贷款下来后,孟某某将8000元钱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转给孟某某500元,后被告人蔡某某就不再转钱给孟某某,孟某某共计被骗7500元。
5、2019年4-6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牛某某聊天时,以帮助牛某某“刷单”赚钱为由,骗取牛某某的信任,让牛某某在“分期乐”“小米贷款”“你好银行”“用钱宝”“拍拍贷”“支付宝花呗”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共计300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牛某某将30000元钱依次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分十次转给牛某某共计5346.89元,后被告人蔡某某就不再转钱给牛某某,牛某某共计被骗24653.11元。
6、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陈某乙聊天时,以教其“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陈某乙的信任,诱导陈某乙在支付宝的“花呗”里贷款1200元。贷款下来后,陈某乙将1200元钱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没有将钱转给陈某乙,陈某乙共计被骗1200元。
7、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姚某某聊天时,以可以在网上“贷款刷单赚钱”为由,骗取姚某某的信任,诱导姚某某在“小米贷款”软件上贷款150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姚某某将15000元钱转给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转给姚某某350元,后被告人蔡某某就不再转钱给姚某某,姚某某共计被骗14650钱。
8、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史某某聊天时,以帮助史某某“刷单”赚钱为由,骗取史某某的信任,诱导史某某在“爱又米”“你好银行”“分期乐”“拍拍贷”“飞贷”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共计210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史某某将21000元钱依次转给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分六次转给史某某共计3846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不再转钱给史某某,史某某共计被骗17154元。
9、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邱某某聊天时,以教其“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邱某某的信任,诱导邱某某在“小米贷款”里贷款4500元,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邱某某将4500元钱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转给邱某某419元,后蔡某某不再转钱给邱某某,邱某某共计被骗4081元。
10、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郑某某聊天时,以教其“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郑某某的信任,诱导郑某某在“美团”软件里贷款4000元,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郑某某将4000元钱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转给郑某某1374元,后蔡某某就不再转钱给郑某某,郑某某共计被骗2626元。
11、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齐某某聊天时,以帮助齐某某“刷单”赚钱为由,骗取齐某某的信任,诱导齐某某“爱又米”“拍拍贷”“福利单网站”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共计61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齐某某将6100元钱依次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转给齐某某1622元,后被告人蔡某某不再转钱给齐某某,齐某某共计被骗4378元。
12、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朱某某聊天时,以可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朱某某的信任,诱导朱某某在“爱又米”“小赢钱包”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共计60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诱骗朱某某做了一个200元福利单。贷款下来后,朱某某将6000元钱以及福利单的200元依次转给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分两次转给朱某某1106元,后蔡某某不再转钱给朱某某,朱某某共计被骗5094元。
13、2019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与微信好友李某某聊天时,以“刷单”赚钱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诱导李某某在“分期乐”和“小米贷款”等贷款软件上贷款17000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贷款下来后,李某某将17000元钱依次转给了被告人蔡某某。到还款日,被告人蔡某某分两次转给李某某1542元,后蔡某某不再转钱给李某某,李某某共计被骗15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微信、银行卡转账记录等;
被害人陈述:马某某、郑某某、牛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鹏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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