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身在云南有固定资产、在东山、漳浦从事养殖需要资金等事实,利用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获得信任进而骗取钱财,用于赌博和高消费,共计人民币835753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至4月间,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养殖虾场购买虾苗、饲料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共计107000元。
2.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其在云南有地将被政府拆迁可获补贴款,而借出去的高利贷未回收,同时在漳浦养殖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45000元。
3.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其在搞养殖场,以搞养殖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余某某71400元。
4.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其所有的东山养殖场价值2000万元,向被害人李某某借钱,并承诺卖完养殖场就可以还钱,后经常虚构养虾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612353元。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东山县杏陈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OPPO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等4人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3575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许林彬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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