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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因个人原因负债累累,入不敷出。2018年8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准备在本市**镇**小区**幢**号经营烘焙教育中心,因资金不足,邀请黄某某、蔡某乙、钟某某等人入股,后又于2018年9月份邀请黄某某、钟某某等人一同经营蛋黄酥生意,黄某某、钟某某等人投钱后,因被告人蔡某甲经营不善,均亏本,后停止经营。2018年10月27日之后,因他人催债,被告人蔡某甲为归还他人欠款,谎称一起合伙做蛋黄酥生意,从被害人黄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58000元,从被害人傅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所得款项均未用于蛋黄酥生意等经营活动,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蔡某甲在本市横店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蔡某丙、严某某、钟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宇平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586890****;

2.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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