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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江苏省连云港市兴庄**宿舍,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在soul社交软件上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并在社交软件上聊天半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以自己没钱吃饭、自己出车祸、住院等理由向吴某某索要钱财,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18226.12元供自己挥霍。

2.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自己支付宝限额,需要李某某按照其提示的操作,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598元,后蔡某某将诈骗所得挥霍。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soul社交软件上认识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何某某联系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自己支付宝被限额,需要何某某按照其提示的操作帮助其解冻,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8998元,后蔡某某将诈骗所得挥霍。

4.2020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soul社交软件上认识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林某某联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自己支付宝被限额,需林某某按照其提示的操作帮助其解冻,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100.12元,后蔡某某将诈骗所得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吴某某、何某某手机提取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办案说明;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林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博

2020年12月2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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