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67********,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蔡某某以帮助李某某打官司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0250元。2018年7月25日,蔡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3050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蔡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艳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居住于**,联系电话1874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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