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委**院宿舍,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园**栋**楼**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贩卖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信息,通过诱骗被害人于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使用手机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购票款3800元。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替王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及将赃款提现,并从中获得报酬。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参与利用网络设施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检察官助理:刘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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