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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蔡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每个口罩人民币3.3元的价格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蔡某某联系,蔡某某提供虚假许可证及口罩照片给被害人李某甲,骗取李某甲信任,李某甲向某某下单购买2万个口罩,李某甲要付还蔡某某人民币66000元,蔡某某承诺款到隔天发货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向蔡某某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26000元购买口罩。2020年2月14日下午,李某甲再次向蔡某某下单购买1万个口罩,李某甲要付还蔡某某人民币33000元,蔡某某承诺款到隔天发货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向蔡某某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23000元购买口罩。事后李某甲收不到口罩,向蔡某某催货,蔡某某转发虚假顺丰快递单号给李某甲。随后李某甲通过查询快递单号,发现被骗,多次打电话及发微信向蔡某某催货及要求退款,但蔡某某拒绝接听电话机不回微信并直接关闭手机逃避发货及退款,李某甲报警。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公寓”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

4、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5、视听材料;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现货口罩可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9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山松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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