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蔡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村口河堤边“**驾校”门口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考试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某7000元。
2、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蔡某甲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考试名义通过微信骗得被害人佘某甲8000元。经被害人佘某甲多次追讨,被告人蔡某甲在案发前后分别归还被害人佘某甲1500元及3800元。
3、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园前面路段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考试名义骗得被害人谢某某7000元。
4、2019年8月13日、15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配件商行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考试、处理汽车驾照扣分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共8000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名义骗得被害人赖某甲共18000元。
6、2019年10月28日、12月3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工业城**印刷**厂门口等地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考试名义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共7160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蔡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手机维修店内以能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驾驶证扣分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许某某共30000元。后又以借款及借用名义取得被害人许某某20000元、苹果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材料,借条,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等;
2.证人魏某某、余某甲、蔡某丙、佘某乙、赖某乙、赖某丙、郑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佘某丙、谢某某、陈某某、赖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