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山市**镇**村**号。曾于2012年6月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177988.77元,诈骗所得被其用于还债、转贷及日常开销。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蔡某某从他人处了解到王某甲有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在衢州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按揭,便向王某甲谎称衢州正大担保公司要处理一辆宝马抵押车,该车有4万元的按揭款,同时虚构车辆贷款可以转接的事实,骗王某甲可以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价值4万元的车辆按揭款,并转接到其凯迪拉克车辆贷款下。随后王某甲共支付给蔡某某26500元人民币用于转按揭和交最后一期车辆贷款。2018年9月至今,王某甲多次催蔡某某将此事办妥,但蔡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2.2019年1、2月份,蔡某某通过微博认识了吴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吴某某怀疑其老公出轨并想找人调查其老公出轨的证据。之后,蔡某某虚构帮吴某某找人调查其老公出轨证据的事实,同时伪造“周某某”律师的微信、已帮吴某某垫付十几万元的调查费用的截图、吴某某老公和其他女人的聊天记录截图等来获取吴某某的信任。蔡某某以其帮吴某某垫付了调查费用后资金无法周转、打离婚官司需要支付律师定金等为由,先后从吴某某处骗得155999.87元人民币。2019年4月3日,蔡某某归还吴某某4511.1元人民币用于还房贷。综上蔡某某从吴某某处共骗得151488.7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IPhone X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截图、律师资格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三张、光盘刻录说明、分户明细对账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档案、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琛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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