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明知自己无额温枪货源,仍通过微信发布出售额温枪的信息,虚构有现货、有货源的事实,诱骗他人向其名下的微信帐户、支付宝帐户、银行账户转账购买额温枪后,将被害人置之不理或编造理由推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9120元。
1、2020年2月份,被害人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某某欲购买额温枪100只,被告人蔡某某报价每只额温枪377元。随后斯某某便将37700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网上赌博,在被害人斯某某催促后通过朋友购买5只额温枪发给斯某某后,将其联系方式拉黑。
2、2020年3月份,被害人商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某某,欲购买额温枪。蔡某某在明知无法买到额温枪的情况下承诺可以买到并报价每只额温枪375元,商某某帮其朋友茹某某、龙龙(化名)等人多次在蔡某某处共购买700余支额温枪,并通过支付宝多次向蔡某某转账共计231420元。收到货款后蔡某某全部用于网上赌博。随后在被害人的催促下,蔡某某花费两万余元购买五十只额温枪邮寄给商某某,向茹某某邮寄三只塑料菜篮用于拖延时间,同时还用其他微信号冒充自己的上家,欲推卸责任,在无法拖延后,断绝与商某某、茹某某的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斯某某货款35000元,退还被害人茹某某货款10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被害人斯某某、商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发布有额温枪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20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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