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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涵江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30分,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考城路妇儿医院大门口,王某某通过波克游戏认识的朋友蔡某某联系的游戏账号卖家聊天购买游戏账号,在交易的时候王某某把钱转给卖家,卖家再把波克游戏账号通过蔡某某转给王某某,2019年10月27日18时58分王某某向支付宝转账26200元,王某某转过账之后,但是蔡某某并没有把游戏账号转给王某某,蔡某某将游戏账号占为己有。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王某某转账记录截图照片2幅、王某某聊天记录截图照片26幅;(3)协议书、谅解书;(4)案件来源及侦查报告;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彪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5. 辨认笔录;6. 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浩、李楠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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