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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0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在海口市秀英区**公寓**房、秀英区美俗路附近水吧、龙华区农垦中学附近水吧等地点用手机登陆“天龙八部”和“魔力宝贝”游戏,在聊天框喊话发布低价出售虚假游戏币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引导受害者进入网站名为“网易290 网”等诈骗网站平台,然后通过诈骗QQ群联系“阿某某”(身份待查,在逃)等其他人员再利用网站平台的客服身份以各种理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在这期间,蔡某某诈骗被害人章某某共计7641元人民币,其中,蔡某某使用的CJ10****微信号收取3760元,微信号woaini94****收取3881元。蔡某某收取好处费共计约53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晓       

检察官助理:卓晨希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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