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为使丈夫在法律上得到较轻的处理,王某某通过他人向被告人蔡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蔡某某以可为王某某丈夫办理“缓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王某某受骗后多次将人民币286800元转入蔡某某的银行卡内,之后蔡某某失去联系。2019年7月25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过调查于2019年8月1日在蔡某某位于宝安区**路**小区**栋**室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蔡某某返还王某某诈骗款项并对王某某进行赔偿,王某某对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和解协议等材料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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