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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以帮他人办理贷款为名义在网上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为cv1314e,昵称为恒的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后,在微信及QQ上以办理货款需支付各种手续费为由共诈骗了黄3465.54元。

(二)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为cv1314e,昵称为恒的微信添加被害人蒙某某的微信后,在微信及QQ上以办理货款需支付各种手续费为由共诈骗了蒙492.72元。

(三)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蔡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为cv1314e,昵称为恒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史某某的微信后,在微信及QQ上以办理货款需支付各种手续费为由共诈骗了史3253元。、

民警于2019年11月20日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蔡某某共诈骗三次,涉案金额710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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