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石某甲、石某乙(均已起诉)等人于2018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号楼**室**公司,以代理收藏品拍卖收取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男,53岁,安徽省人)、张某某(男,75岁,北京市人)等人共计人民币7.1万元。后被告人家属于2019年12月21日退赔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4.5万元、于2020年1月1日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已获得两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谅解书、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越超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710******;
2.全部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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