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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2********汉族,本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汽车车牌号过户为名,骗取李某某向其支付14000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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