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7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租住的云南省**镇**山庄**栋**单元**室内,利用笔记本电脑连接语音呼叫等网络设备,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受害人信用卡逾期还款需要解冻为由,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提供给其银行卡号及验证码,被告人通过网络系统将受害人李某某的卡号为62284619200********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上的10000元转走,后将赃款挥霍。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电话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拾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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