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工业园员工,住常州市新北区**花园**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街**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网络,利用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假冒年轻貌美的女性,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多人以借钱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680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骗得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蔡某某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140元。
3.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514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52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骗得被害人强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人民币6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爽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常州市新北区**花园**栋**单元**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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