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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使用自己编造的虚假姓名(刘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养挖掘机、做买卖、养树苗等为由,先后多次共向王某某借款340000元。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蔡某某使用自己编造的虚假姓名(刘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甲借款90000元,并承诺事后给王某甲5000元的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借条,谅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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