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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某某以女性身份注册陌陌交友软件以及微信后添加被害人骆某某为好友,并在陌陌和微信上以女性(化名“王某某”)的身份跟骆某某聊天、发展网恋,后以逛街消费、打麻将需要钱等各种理由陆续向骆某某骗取钱财。至2019年12月份为止,被告人蔡某某共计骗取受害人骆某某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还给被害人骆某某3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收条等;

2.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蔡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595******;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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