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号车库。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转取保侯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袁园、被害人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被害人葛某某爱慕陈某某的心理,冒用陈某某名义,虚构陈某某被绑架、母亲生病急需用钱等事实,诈骗作案24起,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合计688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朋友出事需用钱,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需用钱,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帮陈某某的手机充话费,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00元。
4.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谎称帮被害人葛某某请人算命,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00元。
5.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谎称帮陈某某洗车,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00元。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谎称帮陈某某充话费,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00元。
7.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需用钱,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50元。
8.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需用钱,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600元。
9.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脚受伤,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00元。
10.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买房需装热水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700元。
11.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患胃病,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00元。
12.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水土不服,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340元。
1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帮被害人葛某某请开锁师傅,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4000元。
1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母亲生病需手术,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000元。
15.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母亲手术刀口崩裂需再次缝线,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000元。
16.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需用钱,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600元。
17.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被绑架,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2000元。
18.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没钱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500元。
19.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没钱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500元。
20.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没钱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200元。
2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没钱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没钱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750元。
2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陈某某在北京没钱用,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00元。
24.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开锁师傅被抓,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8500元。
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暨归案情况说明、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荔荔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号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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