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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黑龙江肇源县**镇**村**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2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9日。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在2018年、2019年以虚报种植大豆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

1、2018年蔡某甲实际种植大豆面积138.5亩,上报种植面积154亩,虚报种植面积15.5亩,按照2018年国家对大豆种植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20元,被告人蔡某甲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人民币4960元;

2、2019年蔡某甲实际种植大豆面积138.5亩,上报种植面积143.7亩,虚报种植面积5.2亩,按照2019年国家对大豆种植补贴标准每亩补贴255元,被告人蔡某甲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人民币1326元。

综上2018年、2019年蔡某甲以虚报种植大豆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合计6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黑龙江省财政厅**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号文件、关于2018年度大豆种植者补贴申报的情况说明、2018年农户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统计表和2018年**镇大豆种植者补贴明细表、2019年**镇大豆种植者补贴明细表、**镇财政所关于**村蔡某甲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黑龙江省财政厅**号文件、2019年农户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申报表、统计表、2019年大豆生产者补贴明细表、关于**村蔡某甲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党员关系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村民委员会委员证书、2018年肇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文件、2019年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2019年黑龙江省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报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文件、2018年和2019年蔡某甲大豆种植补贴上报情况统计表(2份)、**镇**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视频、语音询问情况说明(询问光盘1张)、土地承包合同两份;

2、证人陈某甲、雷某甲、毕某甲、王某甲、康某甲、赵某甲、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杨某甲、于某甲、华某甲、孙某甲、施某甲、金某甲、王某乙、单某甲、张某甲、徐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徐某乙、孙某乙、曹某甲、张某乙、周某乙、施某乙、刘某甲、徐某丙、雷某乙、李某甲、孙某丙、孙某丙、李某乙、施某丙、李某丙、陈某乙、夏某甲、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高某甲提供的蔡某甲在大荒地承包土地视频、施某丁、黄某甲、周某丁、徐某丁、王某戊、辛某甲、谭某乙、刘某乙、金某乙、张某丙、王某丙、王某丁语音询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2018年、2019年两年里虚报大豆种植面积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嵩岩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叄册。

本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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