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6516,*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小区**栋**室, **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与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与邓某某甲、邓某某乙、张某某、杨某某、邓某某丙、钟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阙某某、黄某某甲、黄某某乙、黄某某丙、邓某某丁等人(均已判刑)在**省**市**区商务运营中心**栋**楼租用的一间办公室内使用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工作用苹果5C手机等设备,通过购买“百合”“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会员账户,并以女性身份登记信息,获得单身男性关注后互相加为微信好友,再通过事先准备好的专业术语引诱被害人到推荐的网络平台注册会员,之后充值并购买彩票,再通过事先知晓的开奖号码骗取被害人账户里的现金,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告人相互之间分工合作,由专人负责购买用于诈骗使用的聊天软件,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轮流放哨,并以工资及提成方式进行分赃,涉案被害人为13人,涉案总数为563500元。
1、2016年11月,邓某某甲通过微信昵称为“下一个天亮”,微信号为ww9*****的微信账号,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金200000元。
2、2016年11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H轩轩”,微信号为hxx*****的微信账号,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40000元。
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13日,邓某某丙以微信昵称为“娜”,微信号为Lxue*****的微信账号,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84000元。
4、2016年12月21日至28日,邓某某甲通过微信昵称为“薇薇一笑也倾村”的微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88500元。
5、2016年12月,钟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紫怡”,微信号为cx131452*****的微信账号,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5000元。
6、2016年12月,钟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紫怡”,微信号为cx1314528****的微信账号,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5000元。
7、2017年2月,林龙通过微信昵称“Qiu.XH”,微信号为oo3373*****的微信账号,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200元。
8、2017年3月18日,钟某某以微信昵称为“紫怡”,微信号为cx13145208****的微信账号,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0元。
9、2017年3月,陈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Sunny静儿”,微信号为yt16*****的微信账号,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元。
10、2017年3月,张某某以微信昵称为“H轩轩”,微信号为hxx*****的微信账号,共诈骗被害人安某某现金4800元。
11、2017年3月,张某某以微信昵称为“H轩轩”,微信号为hxx*****的微信账户,共诈骗被害人彭某某现金3400元。
12、2017年3月,刘某某以微信昵称为“馒头”,微信号为LL*****的微信账号,共诈骗被害人高某某现金3100元。
13. 2017年3月,邓某某甲以微信昵称为“幸福的天使”,微信号为mm1*****的微信账号,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800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钱财,价值5635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丽
2019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0册1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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