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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罪)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20**********,汉族,广西****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广西梧州市**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使用账号为2934023722的QQ号,发布虚假的低价购物信息,获取被害人崔某某信任后,以刷流水、海关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理由,骗取温县籍被害人崔某某15988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手机数据截屏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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