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及吸毒人员周某某在遂溪县**糖厂一平房宿舍内吸毒至次日。2017年2月25日8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去到糖厂宿舍向朱某某购买了50元海洛因进行吸食。同日9时许,一名叫“黑”的吸毒人员致电朱某某称要购买100元海洛因,并要求用一台褐色直板手机折抵购毒款,由周某甲前去进行交易,朱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周某甲找到同村从事搭客的周某乙将其载至**糖厂宿舍区,朱某某吩咐被告人蔡某某携带毒品到房外与周某甲进行交易。公安机关当场将众人抓获,并在周某甲身上扣押到1小包疑似毒品,在朱某某及蔡某某居住的宿舍内扣押到14小包疑似毒品。

经鉴定:在周某甲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11克,检见海洛因成分);在朱某某及蔡某某宿舍内共缴获14小包毒品,其中2小包毒品(总净重0.1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9小包毒品(总净重9.41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3小包毒品(总净重1.67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称量笔录、检定证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

6.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7. 辨认笔录、毒品照片认证;

8. 吸毒成瘾严重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10. 遂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1. 被告人蔡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代为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净重0.11克;在其宿舍内共缴获14小包毒品,净重共11.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1月15日

附:1. 被告人蔡某某现关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