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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5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证人马某某在本市福田区用微信与被告人蔡某某联系购买毒品2包“K粉”和毒品2包“开心水”,双方谈好1400元人民币交易2个毒品“K粉”、800元人民币交易2包毒品“开心水”,“K粉”是人民币700元1克、“开心水”是人民币400元1包,双方约好在广州市**区**路**城**楼**KTV(**店)附近交易。

2019年5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广州市**区**路**城的停车场出入口处与证人马某某见面后,被告人蔡某某将装有毒品的一个红色烟盒(内有毒品2包 “开心水”,1包净重1.12克、1包净重1.08克,经鉴定,均检出MDMA成分;内有2包毒品“K粉”,均净重0.80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交给了证人马某某,被告人蔡某某还没来得及收取证人马某某的毒资时,被告人蔡某某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苹果6手机2部、SIM手机卡2张;被告人蔡某某与证人马某某交易的毒品亦被缴获。另从被告人蔡某某的住处(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缴获包装袋15个、11包毒品“K粉”(分别净重0.63克、0.94克、0.96克、0.88克、0.97克、0.96克、0.60克、0.79克、0.74克、0.75克、0.77克,共净重8.99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华为手机1部、14包毒品“开心粉”(分别净重1.16克、1.28克、1.27克、1.20克、1.21克、1.23克、1.16克、1.20克、1.12克、1.13克、1.09克、1.21克、1.14克、1.12克,共净重16.52克,经鉴定,均检出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盒一个、13包疑似毒品“K粉”、两部苹果6手机、SIM卡2张、华为手机一部、16包疑似毒品“开心粉”、包装袋15个;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吴某某、张某某出具的查缉犯罪嫌疑人亲笔证词;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常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地、公安民警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8月9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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