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向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下同)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冰毒”,以下同),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1颗,合计重1.89克。
1.2019年8月26日下午,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购买10颗“麻果”和100元的“冰”,蔡某某答应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蔡某某转账520元。不久,王某某来到钟祥市郢中镇御龙天下小区“520主题酒店”附近,蔡某某将10颗“麻果”及一小袋“冰”卖给了王某某。
2.2019年8月27日13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购买500元的“麻果”,蔡某某答应后,李某某来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尚客优酒店”蔡某某的房间里,蔡某某卖给李某某8颗“麻果”,李某某交给蔡某某400元现金。
3.2019年8月29日凌晨,田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购买3颗“麻果”及少量“冰”。蔡某某答应后,田某某通过微信向蔡某某转款150元,蔡某某卖给田某某3颗“麻果”及少量“冰”。
2019年8月29日下午,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华府五楼“简爱主题酒店”512房间将蔡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红色丸状毒品疑似物2.03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6.26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民警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等物证照片、称量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通话和聊天记录截屏图、旅馆住宿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10.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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