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号楼**室,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吸毒人员王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蔡某某支付人民币3400元(其中400元系还款)。当日23时许,蔡某某在本市西塞山区**医院附近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颗、甲基苯丙胺(冰毒)4袋(参照称量鉴定标准计算,麻古合计9.78克,冰毒合计0.51克)。

同年6月16日14时许,王某某再次与蔡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市西塞山区****路口交易,蔡某某将毒品送至约定地点时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5颗、毒品冰毒疑似物2袋。随后,民警对蔡某某租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95颗、毒品冰毒疑似物39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袋。上述毒品经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重:毒品麻古疑似物合计净重9.78克;毒品冰毒疑似物合计净重5.2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71克。经鉴定,麻古及冰毒样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样品均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抽样笔录;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25.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俊

代理检察员:石静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