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3********,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壁**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村的“蔡某某卫生室”,多次向吸毒人员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奥亭”),得款共计人民币约36262元(币种,下同)。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多次贩卖奥亭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得款共计约5000元;10多次贩卖奥亭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得款共计约11790元;50多次贩卖奥亭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得款共计约19472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名,其中1名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共计36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奥亭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退赃凭证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艺鸿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奥亭等物证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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