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王永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指使李某某(已判刑)在武汉市硚口区**商场门口,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氯胺酮(俗称“沙”)贩卖给韩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韩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身份材料、电话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毒品检验鉴定书;6.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玉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