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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贪污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临海市****村党支部委员,住临海市******号。因本案,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工程经过临海市**镇**村,**村两委干部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款发放等相关政策处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支付每人每天150元(人民币,下同)的误工补贴。

2016年11月,时任临海市**镇**村党支部委员的被告人蔡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发放被征土地村民青苗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负责经手发放的职务便利,在《杭绍台高速公路征用丈量处理补偿》表上伪造被征收土地村民杨某甲的签名和手印,冒领杨某甲的青苗补偿款共计8.712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开支。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以杭绍台高速公路补偿费名义将所有被征地村民青苗补偿款共计63.2536万元纳入**村村账。2017年9月,村民杨某甲向**村申领青苗补偿款,被告人蔡某某为了掩盖其先前冒领行为,以“高速公路开边沟果木补偿款”的名义支取村集体资金8.712万元给杨某甲并纳入村账。后纪委巡察发现杨某甲的补偿款存在重复支出情况,被告人蔡某某遂于2019年9月29日将8.712万元退还至**村集体账户。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蔡某某接通知后向临海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情况说明、批复、通知、会议记录、明细账、交易流水、记账凭证、领(付)款收据、调查表、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何某某、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临海市****村党支部村委员、协助**镇人民政府发放征地青苗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冒领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敏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25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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