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蔡二莽,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电话组织邀约了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商贸城*栋***室其岳母向某某家中以“二八杠”(俗称推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第二天晚上,蔡某某再次通过电话组织邀约了彭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其岳母家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一千五百余元。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蔡某某通过电话组织邀约了蔡某甲、彭某甲、赵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在龙山县**镇**村**大桥附近其老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第二天晚上,蔡某某再次通过电话组织邀约了蔡某甲、彭某甲、赵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其老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2019年9月26日,蔡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线索移交函;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徐某某10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8668****;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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